更新时间:05-19 11:32:04作者:三水老师
一、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处理办法
(一)市内24小时内(市外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管理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二、认定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登记
(一)工伤备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管理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二)工伤信息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等材料;
4.工伤职工的社保卡;
5.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6.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
(三)劳动鉴定登记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登记,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背面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工伤职工初次治疗时间的确定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管理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的《工伤事故备案》及相关材料或《工伤职工登记表》以及提供的证件和材料时,确定工伤职工初次治疗时间。
五、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工伤人员退休后随子女异地居住或回原籍、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包括部门派出机构)、务工等长期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居住的人员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异地居住就医待遇,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转院住院定点管理窗口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及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相关的辅助材料。经审核通过的,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生效。
六、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待遇,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生效。
七、转市外工伤就医登记
转诊转院坚持“患者安全、分级诊疗、逐级就近”和“先统筹地区内后统筹地区外,先自治区内后自治区外”的原则。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贵港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转市外工伤就医,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转院住院定点管理窗口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的检查、诊断情况、病历、疾病证明及市内工伤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意见等材料。
(注:工伤职工在本统筹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转院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八、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就医申请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办理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就医手续,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报《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的检查、诊断情况、病历、疾病证明以及提出的康复治疗方案等相关材料。
九、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办理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手续,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的适配检查报告。
十、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报销
(一)结算条件
1.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3.在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终结期内。
(二)结算方式
1.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
工伤职工在实行联网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社保卡、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进行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在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联网即时结算手续,扣除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后,工伤职工只需交纳个人应付费用。
2.服务大厅零星结算
工伤职工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在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通过联网直接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垫付,再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按规定报销,在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写《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印章):
(1)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费用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医药费用清单原件(住院或门诊分别提供)、出院小结及检查报告;
(4)工伤职工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如转单位的提供双方协议书);
(5)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提供已审批的《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6)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提供已审批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7)旧伤复发治疗的,提供已审批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8)工伤康复治疗的,提供已审批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9)工伤发生时因情况紧急就近到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单位提供《到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说明》;
(10)报销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费的,提供交通工具费用原始凭证。
(三)待遇标准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康复)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15元/天标准支付。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所需交通费凭据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110元;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一、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报销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写《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审批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四)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工伤职工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
十二、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一)申领条件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3.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护理等级。
(二)需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报工伤伤残待遇,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报《伤残待遇核定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印章):
1.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伤职工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如转单位的提供双方协议书);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提供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证明。
(三)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