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32:04作者:三水老师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
5.申请人的承诺书。
(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三)涉及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3.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4.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6.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7.申请人的承诺书。
(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六、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十七、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