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6:35:01作者:李一老师
2018台州最详细学区划分图还未公布,请参考往年的
台州市椒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阳光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通过招生改革, 使学校的办学规模、班额逐步达到省标准化学校的规定要求。 (二)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学校招生入学范 围和学区生源的实际情况,出台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 确保学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少年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坚持“免费入学”的原则。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公 办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四)坚持规范操作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 生入学采用分类录取、余额摇号的办法。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招生入学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与相关信息。 各新闻媒体要宣传有关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入学条件
(一)凡年满 6 周岁,具有本区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就 近入学。户口迁入统计日为 8 月 31 日,提前一年有效,以 户口薄为准。 (二)具有本区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在户口(房产)所 在地初中就近入学。 (三)符合就读条件的非本区户口的适龄少年儿童。 (四)房产购入统计日为 8 月 31 日,提前一年有效, 以房产证为准(房产均指全权房产,下同);如遇房产多套 的,可选择一套。 三、公办小学招生规定 (一)报名办法 1.公办小学实行“统一时间、分校报名”的招生报名机 制,适龄儿童到学区内学校报名,学校应受理所有符合条件 的学龄儿童报名。 2.符合浙政发[2008]69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 员随迁子女报名工作由街道、镇中心小学统筹安排。 (二)入学类别 第一类:
1.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父母房产三者一致,均在 本学区的。 2.学龄儿童系城区户口,回父母房产所在地学区的。 3.学龄儿童和父(母)户口自学龄儿童出生日起在祖父 母(外祖父母)处,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在本学区的。 4.学龄儿童系学区内户口、父母无房产,但常住在本学 区的。 5.符合《关于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实施办法》(椒区 委发?2004?88 号)文件中属人才引进对象的子女;烈士子 女;公派出国人员子女;劳模子女;在我区的现役军人(含 武警)及当年退伍军人子女等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 定条件的适龄儿童。 第二类: 1.学龄儿童非学区内户口,但父母房产在本学区的。 2.户口挂靠的学龄儿童(自 2011 年 8 月 31 日后新办理 户口的,回原户口所在地学区办理报名注册手续)。 第三类:
省、市、区三级体育特色等定点(试点)学校按需招收 有特长潜质的学龄儿童。 (三)招生办法 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核定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拒绝符合 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 户口和家庭房产情况,按照“人、户、房一致”优先原则, 按入学类别先后顺序录取。同一类情况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 生计划或所有类别录取后仍有余额的,学校应根据公平、公 正原则制定招生实施细则和摇号录取办法,报区招生工作领 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纠风部门监督下, 实行摇号入学。该校未能录取的学龄儿童原则上回房产(户 口)所在地学区学校就读。 四、公办初中招生规定 (一)报名办法 1.公办初中实行“统一时间、分校报名”的招生报名机 制,小学毕业生到学区内初中学校报名,学校应受理所有符 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报名。
2.符合浙政发?2008?69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 员随迁子女到街道、镇所在初中报名。 (二)入学类别 第一类: 1.小学毕业生户口与父母户口、父母房产三者一致,均 在本学区的。 2.小学毕业生系城区户口,回父母房产所在地学区的。 3.小学毕业生和父(母)户口自该学生出生日起在祖父 母(外祖父母)处,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在本学区的。 4.小学毕业生系学区内户口、父母无房产,但常住在本 学区的。 5.符合《关于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实施办法》(椒区 委发?2004?88 号)文件中属人才引进对象的子女;烈士子 女;公派出国人员子女;劳模子女;在我区的现役军人(含 武警)及当年退伍军人子女等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 定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第二类: 1.小学毕业生非学区内户口,但父母房产在本学区的。
2.户口挂靠的小学毕业生(自 2011 年 8 月 31 日后新办 理户口的,回原户口所在地学区办理报名注册手续)。 第三类: 1.城区小学毕业生的户口和父母房产均不在城区初中 学区的。 2.农村小学毕业生需在原小学毕业学区对应初中就读的。 第四类: 省、市、区三级体育、艺术、科技特色等定点(试点) 学校招收一批有特长的小学毕业生。 (三)招生办法 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核定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拒绝符合 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小学毕业 生户口和家庭房产情况,按照“人、户、房一致”优先原则, 按入学类别先后顺序录取。同一类情况小学毕业生超过该校 招生计划或所有类别录取后仍有余额的,学校应根据公平、 公正原则制定招生实施细则和摇号录取办法,报区招生工作 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 在公证部门公证下, 纠风部门监督下,
实行摇号入学。该校未能录取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房产 (户口)所在地学区学校就读。 五、民办学校招生规定 关于招生计划与范围的规定。区教育局要根据学校的实 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中小学按 50 人班额 编制招生计划。有寄宿条件的学校,经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 育局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严禁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 学生。 关于招生方案与信息的规定。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方 案、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必须向社会公布,学校应按照公布 的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 关于招生程序与方法的规定。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 与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学生的自主报名。 关于招生行为规范的规定。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市有 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 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 或竞赛证书。 六、招生信息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