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33:41作者:三水老师
《通知》指出,本社保年度内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符合梅市府〔2016〕8号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不按新基数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按新的基数规定参加其他险种。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有选择地参加某一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各参保单位在申报社会保险时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工资低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须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申报。
相关通知
梅州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现就做好申报缴纳2016社保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参保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有选择地参加某一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二、相关参数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广东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25元;梅州市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2元;现执行的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各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408元。
(二)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701元。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按4502元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