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32:11作者:李一老师
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可以先支取本人及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满足需求的,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和贷款的额度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公积金余额最低保留1000元,购建房与装修不能同时进行支取或贷款。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单笔贷款不得超过40万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异地缴存职工、装修贷款、建房贷款单笔不超过20万元。具体可贷额度参考计算公式为:(贷款人缴存余额+配偶缴存余额)×1.5 +(借款人月缴存额+配偶月缴存额)×12月×(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 ×1.5。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能满足购房需求的,可在中心(办事处)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五年,最长不得超过30年。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异地缴存职工最高贷款期限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