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10:30作者:李一老师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可申请共享我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高校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
第四十五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度发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企业职工子女涉及在我区参加高考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3号)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全面享受本规定未尽的国家各项涉企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十八条 对2018年1月1日前巳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规定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期满后,符合本规定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明令禁止政策外,适用于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
第五十条 本规定印发前制定的自治区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党委各部门,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
区人大委员会办公厅,区政协办公厅,
区高法院,区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