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10:37作者:王新老师
2018年最新浙江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优惠政策
1、财政部、总局财税[2014]75号、总局2014 第64号公告规定六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判定标准如何确定?
答:季(月)度申报时,享受六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相关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或新办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汇算清缴时,如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进行调整。
2、企业将自制的产成品转作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视同于总局公告第64号解释中的“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
答:企业将自制产成品转作固定资产后可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3、房地产项目前期的临时售楼处及可拆除的样板房,是否作为开发间接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因此,临时售楼处及可拆除样板房属于项目营销设施建设费,可作为开发间接费处理,
4、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返还款收入是作为补贴收入还是冲减取得土地计税成本?
答: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返还款收入不能冲减土地历史成本,应并计收入。土地返还款收入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5、企业购买土地自建自用,土地的摊销从何时开始?自取得土地后开始摊销,还是从地上建筑物完工投入使用后与固定资产一起开始计算摊销?部分企业从取得土地至地上建筑物完工间隔较长,从取得土地至建筑物投入使用期间的无形资产摊销可否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当年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