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10:29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账》(见附件6),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项目、时间、金额等,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资料及相关文书应作为征管基础资料纳入正常的征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结合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账》,核查企业年度申报情况,发现异常的及时处理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事项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提请纠正;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已减免税款;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省国税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包括当年享受所得税优惠项目、户数、享受优惠情况;上年同期基本情况、变化原因;
2、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包括落实政策采取措施,存在问题,未获准备案税收优惠户数、原因;停止执行户数及原因;
3、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