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8 18:20:09作者:李一老师
(九)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区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早谋划、早启动、早安排,切实履行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工作职责,责任督学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要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开展。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区域内主流媒体、区县和学校微信公众平台作用,深入、细致解读本辖区入学政策,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区县和学校,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时统计掌握招生情况。在招生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教委;招生结束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招生行为。招生完成情况须于7月20日前报告市教委基础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