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35:36作者:三水老师
(六)落户地社区(居委会)核实的意见;
(七)同户随迁人员: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迁移前户口簿中主迁人员与随迁人员关系不明确的还须提供子女关系或父母关系的凭证。子、女随迁的在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的公安机关应查询湖北公安云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投靠我市城镇亲朋落户或在工作单位落户的,要求具备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及复印件;
(四)投靠城镇亲朋落户的,提供亲朋同意入户的证明、亲朋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工作单位落户的,提供工作单位证明。
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落户的,要求具备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户口迁移证(户口在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记载本人信息的户口页)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及复印件;
(四)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工作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离婚后与城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申请投靠城镇父(母)落户的,要求具备以下材料:
(一)离婚人员本人和父(母)书面申请;
(二)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及复印件;
(三)离婚人员及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落户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离婚人员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明。
第十五条未满18周岁子女投靠已离婚的父(母)一方落户的,要求具备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迁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及复印件(含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法律文书);
(四)落户地社区(村组)核实的意见。
第十六条 户籍在本市的孤儿、孤寡老人申请投靠城镇亲朋落户的,要求具备以下材料:
(一)亲朋同意入户的书面申请,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
(二)当事人及投靠亲朋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投靠城镇亲朋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