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35:36作者:三水老师
在办理各类户口迁入审核(审批)时,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户口、婚姻登记、家庭关系等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户籍在本市的居民,现在我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申请入户的,要求具备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迁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具有自主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还建房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房屋拆迁协议书及复印件;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居住的,提供单位居住证明;租赁政府公租房(廉租房)或个人私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公安机关的《租赁房屋信息登记表》,申请在私有房屋地址落户的还须提供房主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房主的同意落户证明;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工作的提供单位聘用合同或用工证明,经商、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凭证;
(四)同户随迁人员: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迁移前户口簿中主迁人员与随迁人员关系不明确的还须提供子女关系或父母关系的凭证。子、女随迁的在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的公安机关应查询湖北公安云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户籍在市外的居民,现在我市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我市城镇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入户的,要求具备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迁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移人居住证及复印件;
(三)具有自主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居住的,提供单位居住证明;租赁政府公租房(廉租房)或个人私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复印件、公安机关的《租赁房屋信息登记表》,申请在私有房屋地址落户的还须提供房主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房主的同意落户证明;
(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工作的提供单位聘用合同或用工证明;经商、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凭证;
(五)参加我市城镇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凭证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