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08:54作者:王华老师
2018年四川生育补贴政策及农村户口国家生育补贴多少钱
从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获悉,为着力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无人照护等突出问题,四川决定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
纳入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父母均可参保。参保对象因疾病、意外伤害住院,每位参保对象可获得100元/天的住院护理补贴,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同时,本保险每位参保对象只享有一份。
据了解
四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由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投入,保费标准以实际招标中标金额为准。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导下,省计生协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统一招标工作,可由2家保险公司承保。承保周期为3年,保险服务协议每年一签。按照“省级统一招标、省统签与市(州)分签合同相结合”方式,由省计生协会与中标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各市(州)计生协会或卫生计生部门分别与其所在的保险分支机构签订保险协议。
同时,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导下,省计生协会从四川省奖扶特扶信息管理系统导出当年对象花名册,确定参保对象名单。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个人保险凭证。如承保期内人员数量有增减,保险公司按实际人数承保,保险责任不变。
我省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有: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第三十六条 “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1)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3)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我省2002年10月前奖励时间为办证当月起发至子女满14周岁止,2002年10月起为办证当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奖励金为2012年及以前每户每月发给5元,2013年起每户每月发给10元。
(二)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卫计办进行申报、乡镇审核、县级确认后于次年开始发给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
(三)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卫计办进行申报、乡镇审核、县级确认后于次年开始发给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每人每年624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年7800元的扶助金。
因您已满30周岁,不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给范围,您的父母也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因您的父亲现年才56周岁、母亲才52周岁,所以他们都还不能享受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如果您的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达到了规定条件,可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玉峰镇卫生计生办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