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2:46:29作者:王华老师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