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07:13作者:三水老师
领取工资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发放了工资,即履行了自己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明,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员工提供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作为员工,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工资清单。一方面,员工可以从清单中得知自己获得的薪水的组成情况,可以知晓用人单位有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了劳动报酬,有没有为自己缴纳三金,有没有支付自己的加班工资,有没有多扣了病事假工资等等,作到心中清楚。另一方面,一旦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工资清单也是一个有力的证据。虽然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通过争银行发工资了,在银行的存折上可以看出每个月的工资收入,但毕竟仅能看出一个总的数字,无法得知其具体的组成情况。
因此,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员工来说,则是一项权利,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提供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