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32:45作者:王华老师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人社部这次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1.养老保险(单位缴20%,个人缴8%)
2.生育保险(单位缴,个人不缴)
3.工伤保险(单位缴,个人不缴)
4.医疗保险(北京政策为,单位缴10%,个人缴2%+3块钱)
5.失业保险(单位缴1.5%,个人缴0.5%)
6.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最高不超过12%的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