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32:39作者:才子老师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责 任 人:承办人(A角、B角)、科长、主管局长
二、登记权力行使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登记条件及标准
双鸭山市本级各类企业职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四、所需材料
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批准成立机关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编制管理证书;
3、上年度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
4、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五、受理
承办人(A角、B角)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报的材料。
(三)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角、B角)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科长审核,呈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向参保单位发放《工伤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