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32:32作者:王新老师
一、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等,下同)、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折合为日工资标准,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6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二、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流产、引产
1、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300元;
2、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 7个月(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6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
⒈ 放置或者取出子宫内节育器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⒉ 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⒊ 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400元。
⒋ 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630元。
(三)妊娠及分娩
⒈ 正常产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2300元(含产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