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32:31作者:王华老师
扬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为819元/月,上限1890元/月。
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4、农合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2/3发放。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必须失业人员本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个人身份证;
3.《养老保险手册》;
4.《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扬州市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
步骤一:失业登记
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本人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至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6号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