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05-19 11:32:23作者:王华老师
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四)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五)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材料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医疗管理,将延长停工留薪期材料作为审核医疗费用的依据,并在整理工伤保险业务档案时归档留存。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人员费用的确认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根据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记载的护理等级确定
1、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护理期间不少于其住院的期间;
2、长期医嘱上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一般不超过其住院的期间;
3、长期医嘱上载明“二级护理”或“三级护理”的,以及医疗机构未出具有关护理情况证明的,不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
工伤职工应当提供本人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作为工伤待遇争议处理案件的凭证。
(二)护理人员费用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不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