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32:13作者:才子老师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一、生育医疗费结算携带材料:
(一)正常情况持《德州市生育保险手册》。
(二) 特殊情况: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的,需提供结婚证、生育证、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生育保险医疗补助金申请书、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的证明等材料。
二、生育津贴领取携带材料:
新生儿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流产、引产证明,以及出院小结、生育证、《德州市生育保险手册》、单位相关证明等材料。
办理机构:市社会保险中心医保处工伤生育科
办理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政务中心1层服务大厅
办理电话:263582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下午17:30
注:周六上午8:30-11:30(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