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32:11作者:王新老师
三类行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行业基准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2%。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的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适用相应的行业差别费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年度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费由市、县(区)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扣,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所需的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为应付重特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县(区)每年从当年实际征收基金总额中提取 5 %作为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累计不应超过当年应征收基金总额的40%。储备金不足时由同级政府垫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储备金的提留比例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