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32:06作者:王华老师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协议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的有关诊疗资料和账目清单。
第十四条 工伤医疗稽核查房制度
查房时间:原则上每月对各协议医院进行一次查房。
查房内容:1.工伤职工身份信息;2.诊疗措施;3.护理措施;4.康复措施等。
查房总结:对查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总结,并向中心领导汇报,要求协议医院及时整改,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
(一)考核标准:
1.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健全,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有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制度,能及时提供准确、真实的病历及相关材料;
2.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就医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工伤职工就医的病历、处方、申请、结算等资料书写清楚、规范、准确;
3.建立工伤职工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收费价格公开合理,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合理控制住院天数及住院费用,杜绝不合理费用支出;
4.严格按《郴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内容为工伤职工提供方便、优质、满意的服务,提供与伤情相符、价廉质优的医疗技术服务。
(二)考核办法及违规处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考核标准,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及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反映情况,进行年终考核。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解除协议,并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取消协议医疗机构资格:
1.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将参保对象非工伤医疗支付的项目和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3.不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拒绝、推诿或滞留就诊参保工伤职工的;
4.不按规定结算费用的;
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分解、增收项目的;
6、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非法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7.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