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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新乡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05-19 11:35:40作者:王华老师

和当地的失业保险;灵活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可将其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没有在原居住地参保的直接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加快建立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实行外埠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优惠制度。
  把入住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继续享受各项惠农政策的同时,自愿享受城镇居民在就业、养老、低保、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十二)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依法为进城落户农民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服务力度。鼓励进城落户农民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建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市、县政府为进城落户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四、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四)严格执行居住证制度。按照河南省出台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按照国家、省建设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逐步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省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
  五、工作要求
  (十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目的,抓住重点、改革创新,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差别,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成果,实现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十七)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既要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又要尊重客观规律、群众意愿,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根据本地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力,科学制订符合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迁移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分类分步实施,推动农民向城市有序转移,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十八)加强领导,统筹实施。市政府成立分管领导牵头、市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统筹谋划,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房管局、农牧局、卫计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协力推进实施。
  (十九)适度宣传,合理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地要按照中宣部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报道的要求,在全面把握、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坚持“统一口径、适度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简化审批手续,自觉接受监督,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附件:新乡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新乡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操作性和实用性,确保各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执行,推进办理户口迁移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户口迁移操作规范
  (一)各县(市)政府驻地镇、建制乡镇办理户口迁移
  入户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本人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乡市城区办理户口迁移
  1.就业落户。入户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满一年,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我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需提供人事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需提供单位证明和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3)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本人身份证、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人员落户。入户条件:高校毕业生(原户籍不在我市)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初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等同职业资格的,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劳动合同书和用工单位证明;(5)本人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商落户。入户条件:在新乡投资、兴办实业,有合法经营场所和合法稳定住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本人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亲落户。入户条件:我市户籍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居民,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不在本市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亲属关系证明;
  (3)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商品房落户。入户条件: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完税凭证;
  (3)社区民警关于是否实际居住的调查意见;
  (4)本人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概念的解释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具体指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房改房、租赁单位或房管部门的公有住房、租赁私有房屋、廉租房、公租房、设有集体户口的单位提供的住处(宿舍)。根据不同的住所性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分别为:1.属于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完税凭证。
  2.属于二手房的,提供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卖方还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需要提供买卖双方合同。如属单位集资房,需提供集资合同或协议。
  3.属于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
  4.属于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提供企事业单位出具的租赁合同并加盖单位公章。
  5.属于租赁私有房屋的,提供租赁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和登记备案证明、房主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主同意承租人落户的书面材料。
  6.属于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提供市保障房服务中心的租赁协议或合同。
  7.属于房改房的,通过房改购买的共有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二)城镇社会保险。一是在城镇单位就业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亲属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收养证,以及公证书、裁决书等其它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序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健康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各种形式适度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衔接方面的相关问题,积极支持与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配套改革,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四)公开办理程序。各级公安机关要公开政策规定、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办理户口责任制,最大限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办事群众往返。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要公开政策规定、办理程序,落实办理户口首接责任制、终身责任制。
  (五)规范迁移审批。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迁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条件和程序,规范行使户口审批权。对在审批户口迁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严格工作纪律。各级公安机关要迅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将这此户籍制度改革与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服务民生结合起来,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工作纪律要求,切实兑现服务承诺。
  本《实施细则》由新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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