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佛山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05-19 11:35:32作者:李天扬老师
调整后,市内户口迁移以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同时为了保障房屋产权人入户的权益,拓宽了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户口迁移的渠道。
(1)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为条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可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租赁政府所有权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集体户登记户口。
(2)因房产交易房屋所有权转移、离婚或所属单位集体户解散、从原集体户单位离职等原因,在本市内无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被挂靠搭户的家庭户户主有配合公安机关对户成员进行户籍管理的责任;租赁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房屋产权人有配合公安机关对入户人员进行户籍管理的责任;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村)集体户。
避免空挂户现象
为避免出现空挂户现象,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及广东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的要求,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即俗称的“一址一户”),原房屋登记的家庭户未迁走的,房屋的新产权人不能在该房屋立户。
对于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所有权的,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
(2)为了避免因搭户政策造成户籍人口过于集中在某一区域(如学区周边),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同时,同意被挂靠搭户的家庭户,户主有配合公安机关对户成员进行户籍管理的责任。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实施方案》还提出了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的目标。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争取2016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任务;加快开展农村地籍调查,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003年起,佛山五区都曾经历过放宽购房入户政策,然后再到收紧购房入户政策、调整购房入户门槛等的阶段。佛山市公安局解读,此次调整后的市外户口迁入政策与佛山市2004年至今以来实施的政策相比,无论是准入条件还是入户渠道都作了大量调整,调整幅度“前所未有”,主要体现在购房入户、稳定就业入户、直系亲属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和市内户口迁移等方面。
其中,购房入户是市外户籍人士入户佛山最重要的途径,现在只要有房产证就可以入户佛山。根据细则,在购房入户方面,调整前,需要购买一手房,并附加一定的条件(如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才能入户。调整后,在佛山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均可入户。政策调整后没有了学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