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35:06作者:王新老师
第七条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居民需要据实出具居住等情况证明。
第八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个人原因按规定可以办理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的,提交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使用权证明。
第九条 居民户口登记的内容只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涉及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土地承包、征收安置、计划生育、教育等事宜,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市外户口迁入
第十条 凡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第十一条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成年居民,可以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随军家属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可以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孙子女、未成年外孙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本市现役军人因入伍户籍被注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第十四条 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处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可参照此条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引进的专业人才、专业技能人员或者其他紧缺人才,提供人才引进相关证明材料或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 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含技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凭提前入户通知书,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或社区登记集体户。
第十七条 已在我市工作的外地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凭单位录用手续或就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