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10:58作者:王华老师
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原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相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确权登记的必备条件
(一)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建房、购房时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避灾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权籍调查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当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的规定。
二、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转让宅基地上房屋再建的;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接受转让、购买、赠与房屋的。
(二)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新建后,未拆除房屋、交回使用权的旧宅基地。
农村村民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移民搬迁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未腾退交回的旧宅基地。
(三)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房屋的,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