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2:46:33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社区联席会议制度,商讨、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事项,逐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社区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和辖区内单位代表组成,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
驻街道辖区内单位应当协助和支持街道办事处工作。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对涉及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意见、建设、接受监督。街道居民代表会议由辖区内居民和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决定上述事项时,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办事,公开办事制度。工作人员应当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区人民政府对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在街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街道办事处的不当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