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1:07:32作者:李一老师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2、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3、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6)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
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7)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
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8)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9)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10)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11)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
(12)生产性工人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