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19 13:00:21作者:三水老师
11.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学校或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学生摊派。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学校购买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基础保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强化督导考核。学校安全工作将作为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教育发展指数”评定的重要内容,以及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教育督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查并向社会发布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综治部门要将学校及周边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范围,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